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分工一名领导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几套班子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应设信访室,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县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分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制度等八项基本制度以及制定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主要建立前六项制度。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四条  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加盖收信专用章。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  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可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解答,但不要随意许诺,重要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处理。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机关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根据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举报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送领导阅批后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转送本机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三)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给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和内容反动的信件,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六)一信反映多个不同单位的纪检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一个主管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七)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转办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信访举报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第十八条  县一级要坚持多办少转,对下转的要附“信访问题查处回报单”,跟踪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和县级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只办不转,可采用自己查处,牵头查处,参与查处。

    第十九条  查核。承办单位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恰当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内部分工”落实承办部门和人员。信访举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多作初查初核工作,初查初核需经领导批准。

    (一)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属重要信访,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进行查核,或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二)对申诉信访,承办单位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议、复查,要向申诉人说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控告申诉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影响工作秩序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已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回复。承办单位对署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  经本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报结果,由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或自办的重要信访举报,属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促使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得以查处的一种手段。信访举报立案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一)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

    (二)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

    (三)严重不正之风和其它倾向性问题。

    (四)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

    (五)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其它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立案要办理呈批手续。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后连同原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呈送主管领导审批,并设立专册登记、编号。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按转办程序办理,并正式行文,连同原信或摘抄件转交承办单位,转办单位要留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信访举报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要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和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期限是:承办单位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办理情况和查结计划。

    第二十五条  督促催办。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研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审结。为保证信访举报结案质量,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都要进行审核,对问题已查清,调查材料能回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或分管领导审批结案、上报;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材料。信访举报结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齐全的报批手续。已转为纪检监察案件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并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把核实情况回报交办单位了结,需作组织处理的,待处理后再向交办机关补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和重要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可暂作了结。属于上级交办的,可将已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结论及移交情况上报暂结,待全案办结后再按要求补报结案材料归档;信访举报案件在受理前司法部门已立案侦查的,可把情况上报销案。

    第二十九条  上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调查报告(申诉案件有复议或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及经济处理的,应说明处理情况。(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理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具函件,说明交办时间、文号、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查处简要情况、结论及报送机关的审查意见,连同必备材料上报交办机关。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认为处理不当,要正式行文提出意见、建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如果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材料要送批办的领导审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

   第三十条  立卷。按照“案结卷成”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立卷的顺序是:(1)处分决定;(2)信访举报案件结果审批表(含领导对审结批示);(3)调查(审理)报告;(4)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申诉人对查处结果意见及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立案呈报表)、上级来函办理过程的请示、批复;(6)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7)其他有保存价值材料。

第五章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粤监发[1991]15号通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对所犯错误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三)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情况反映

    第三十八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是为党委、政府、纪委了解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情况,提供违纪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

第三十九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问题;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典型性的党风政风、党纪政纪问题,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一个时期,一些地域的信访举报动态以及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处理情况、效果和问题等。

    第四十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可原信送阅、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和综合简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可原信(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或摘要报给有关领导;属于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以及信访举报业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进行定性、定量、定向和综合分析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准确,一般应先作初步核实。未经调查和已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须注明。机密性较大的情况,报送范围应从严掌握。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

第七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信访举报统计是了解信访举报工作基本情况,为分析党风政风和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纪委制发的“JJT1表”和省纪委信访室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制发的《纪检监察信访统计表》是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统一的统计上报项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减少,如工作需要可自行增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临时需要某些专项数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统计提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的数字,需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八章  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文书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条理、严密、不错漏遗失。

    收、发文书材料应有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收到重要文件、材料需按照领导分工送阅。信访举报发文须按函件要求和办理程序办理,做到规范、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要及时,每年6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归档。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列出清单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个人不得长期留存应归档的材料。

    信访举报档案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信访举报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  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积极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有关单位信访举报部门的业务联系。在处理复杂、疑难和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领导报告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反映重要信访举报时,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系点,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信访干部,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发展。

    第四十七条  加强县一级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应由基层解决的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按照《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一级指导一级实施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发的《广东省纪检信访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细则》在施行中有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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