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中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用类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
(三)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而擅自采购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政府采购文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备案手续的。
第四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拖延、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七)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九)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或者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十)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十一)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十二)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三)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十四)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第五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违法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五)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严重或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四)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五)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给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自收到供应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或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恶意串通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且拒不改正的;
(二)利用职权要求采购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
(三)明示、暗示或者默许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实施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 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办文处 2010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