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举报须知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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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一、针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检举、控告人享有如下权利: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人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处理信访举报的一般流程和基本办法:

  一是前期准备。包括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二是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三是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四是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办法:

  信访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移送承办。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实名举报有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准确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即受理情况告知和处理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向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其他举报方式:

  来信请寄: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楼808,邮编:510642

  来访请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楼808

  举报电话:020-85280034

受理范围

  一、针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检举、控告人享有如下权利: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人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处理信访举报的一般流程和基本办法:

  一是前期准备。包括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二是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三是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四是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办法:

  信访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移送承办。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实名举报有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准确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即受理情况告知和处理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向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按照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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