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18-09-17 09:05:39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近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修订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在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新时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是此次条例修改的突出亮点之一。
坚持纪法分开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构造上看,党纪与国法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又都是人的行为规范,体现中国的政治国情。但党规党纪是与国法分别表述的,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纪法分开,“纪律审查”取代“查办案件”,中央纪委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规范称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强调纪委就要突出执纪特点。从法律惩罚和党纪惩罚的角度,也可以显现出两者的重要区别。政党是以共同政治理想、信念、信仰为纽带而组成的政治集合体,由信仰而结合,因信仰而分离。因此,政党对于一个已失去本党信仰的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开除出党,但不能对其人身施以任何有形的惩罚;而法律是一个国家全体公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法律会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恢复社会秩序。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最严重的判处死刑。2015年下半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最应该修改、最具备条件、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这是提高党内法规建设质量的一大进步。时隔不到三年再次修订《条例》继续坚持这一基本理念。
坚持纪严于法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任何违法行为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变化过程。过去,在个别单位,党委和纪委总认为“违纪只是小节、违法再去处理”,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窘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避免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平时没人管、一管就被关”的结局,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爱护。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章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章要求具体化,突出党纪特色,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将“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坚持纪法衔接
从理论上看,党纪属于党内规范,国法属于社会强制性规范。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真实反映,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党纪与国法二者规范方式相互依存,规范适用有效互动,相互保障,互为补充。在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新修订的《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多处内容都与监察法相统一,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坚持纪法双施
在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要清醒认识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两面、相互促进。执纪与执法,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必须贯通起来,在党的直接领导下,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今年宪法修正案通过、监察法出台,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为纪法贯通、纪法双施提供了组织载体。
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手握两把戒尺,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加强监察工作;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律要求,又要兼顾法律规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一方面,要分清纪法界限,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或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另一方面,要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各级纪委监委内部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实现纪法贯通。同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还要实现法法衔接。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及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马俊军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